【回應立報2013/05/01校長的小革命】國家法治建設 必須從小紮根

國家法治建設 必須從小紮根

—回應立報2013/05/01校長的小革命:「變革才要開始 團體協商正在延燒」一文

作者: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團約小組

「依法而治」是檢驗一個國家,是否現代化的重要指標。不能「依法而治」,就是還停留在「弱肉強食」的蠻荒國度,而林益世案正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強大的國民黨要員,違法強索近億元新台幣,是否可以同一般國民依法接受制裁?檢驗著台灣的法官素質與罪刑法定的法網是否存在漏洞,台灣是否夠資格被稱為一個現代化的國家!

所謂的「法」含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函釋及判決…甚至契約等,是大家應該共同遵守的規範。這些的基本概念,在校園的生態中,仍是不被重視的區塊!因為,從比較各國法制發展的軌跡觀察,目前國內校園的法制觀,仍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遺毒所糾纏,連帶的使得孕育國民法治概念的校園,無法肩負起國家法治建設應盡的重責大任!

「法」有預先、中立、強制及明確等特性,是為「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而存在,是透過國民代表大會、立法院、地方議會、各個行政機關、法院或私人所制定;可透過行政爭訟或法院訴訟來檢驗其是否符合「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存在標準!甚且,「依法而治」並非一蹴可幾,必須透過有計畫的「國家法治建設」才能達成。就校園肩負的「國家法治建設」責任,就是要經由各種教育作為,讓未來的國民(主人翁)有能力不斷的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與解釋法律,以建立一個龐大而完美,足以「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理想體系!而身為一個現代公民,即應該有能力參與其中才是!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所以依團體協約法提出團體協約草案,就是希望透過協商程序,與本會會員之雇主們達成共識,建立起足以「保障校園中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且雙方可以共同遵守的契約,是屬於國家法治建設的一個小工程!

其實,決定國家法治建設藍圖的有:中央政府(國家)、地方政府(自治團體)與個人(含個人所參與的人民團體)三大類,各自有自己可以決定的範圍(權限),應該彼此尊重,沒有誰應該聽誰的問題;而是各自從自己的權限出發,以達到「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的目的!最重要的是,不該犧牲某一群人的基本人權,來成就另一群人的基本人,否則,被犧牲的那一群人就只能算是「工具」,失去做為一個人應有的人性尊嚴!

新勞動3法上路後,教師成為勞工的一份子–這是中央政府所做的決定,內容還包括教師有權依法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要求雇主依限協商!本會為實現此ㄧ權利,耗時一年多,開過不下十多次的會議,草擬一份團體協約草案,我們終於可以於102年4月8日向宜蘭縣38所中小學提出邀約,宣示我們準備好了!我們可以為自己與會員爭取勞動人權,這是教師為了爭取勞動人權所做的努力,也可以為國家的法治建設略盡棉薄之力!只是,團體協約內容,並非本會說了算。首先,團體協約法(國家的決定)第三章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中,已做了規範;其次,在可談的範圍內,是要和僱主於協商程序中相互妥協交換訴求,找出彼此可以共同遵守的契約!而法律名稱既然為團體「協約」法就是代表雙方不能固持己見–「要拿出來談」!否則,就成了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之行為!在法律的世界裡只有「原則與例外」,並沒有「絕對」的概念。例如,「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原則;「執行槍決者,依法執行業務」、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者…等,同樣殺人之行為就不構成犯罪,這就是例外。究竟有哪ㄧ種基本人權比生命權更重要,而必需給予「絕對」的保障?

依據教育部與勞委會的函釋,公立學校教師雇主之認定,朝「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團體協約協商主體」也就是說:屬教育部權責,則由教育部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屬地方政府權責,由地方政府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屬學校權責,則由學校籌組團隊與工會團體協約協商!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校長,於「變革才要開始 團體協商正在延燒」一文(以下簡稱陳校長文)中提問:「現在已經兵臨城下,請問:『蔣偉寧部長,教育部準備好了嗎?』」吾人本以為,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準備好了,將與蔣偉寧部長並肩作戰,為「保障校園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而努力!豈知,原來全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立下委託書,不管是哪一層級的權責,均將委由地方政府籌組團隊與本會協約協商!只是,令人不解的是,宜蘭縣38所中小學之中,難道沒有ㄧ個學校的團體協約內容仍需要「因地制宜」嗎?而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卻只保留以下幾件事來自己做:第一件事,是違法行為叫做「不當勞動行為」(容後詳述),即所謂「校長團體率先為讀者檢視部分縣市團體協商內容。」;第二件,就是「為全民守住國家財政荷包成為首要任務。」;第三件是批判教育部與勞委會的「行政怠惰衝擊教育制度」;最後ㄧ件是,努力忘卻校長們自己是陳校長文中,真正應該被批判的掌權者(即所謂的行政ㄧ體)之ㄧ份子!

所謂「不當勞動行為」(詳參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與第31條第1項規定),即「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工會法第3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與第45條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陳校長文中署名為(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南屏國小校長),而南屏國小為前述宜蘭縣38所中小學校之ㄧ所,屬本會會員之僱主,在媒體上刊登「校長團體率先為讀者檢視部分縣市團體協商內容。」除有違團體協約法第7條:「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並給付必要費用。」規定之立法精神外;未經協商即先行於網際網路上大肆批判,亦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即「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如此希望透過媒體,以似是而非的言論,鼓動民意,與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規定亦有違背!因此,本會將於嗣後,另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請裁決!

有關陳校長文中強調「…經濟困窘,能為全民守住國家財政荷包成為首要任務。…」部分。事實上有管過帳的人都知道–「錢永遠是不夠用!」教育經費運用原則,只能講求經濟、效率與優先順序而已!陳校長文中也提問:「宜蘭縣政府錢從哪裡來?政府的教育經費難道不是應該優先改善教育環境與充實設備,協助照顧弱勢家庭的學生照護上(包括減免教科書及午餐費用)嗎?」就此,本會想反問:「如果,提問的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麼校長們每年從宜蘭縣政府獲得的國外參訪補助費用,究竟是代表什麼意義?」在教育經費運用上,本會認為首先要討論的是:給本會會員教師文康活動補助費、每年1日健康檢查公假與每2年進行一次的健康檢查補助費。是否間接的助益於學生的受教權?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再談究竟可以花多少錢?教育工作的本質是「良心事業」,而「良心」附著於人體上,這個人就是教師(是身心的集合體),教師身心健康,對於「傳道、授業、解惑」等工作,都有助益,與各行各業狀況ㄧ樣!到此再提ㄧ個法治思想的基本概念–平等權的內涵,強調是「實質的平等;非齊頭式的平等」就相同的條件的世務,給予每個人相同的機會!基本上,可以從事教育工作者的學業成績都還不差(以當年師範生,每年錄取2000多人計算,全國2000多所公私立國小平均每ㄧ所才分到ㄧ人,雖非鳳毛麟角,但也多名列前矛),只是「性格」就是較為「保守」,講求安定的居家生活,被每年有寒暑假所吸引,面對未成年的學生「傳道、授業與解惑」有願景,對經濟收入要求不高,默默無聞而已!現今立法院長王金平、副院長洪秀柱都曾經是當過中小學教師;法律界如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故大法官楊日然、前監委林時機、前檢察總長陳聰明以及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吉雄、前總統府秘書長黃昆輝、藝術家鄧雨賢、故教育部長林清江,清一色都是教育界出身!…以及不勝枚舉的法官、檢察官、醫師與律師都是來自師範體系!現今社會通常都是以能力來分配資源,而能力是可以靠學習而增長的,以教師的學習能力,相信都能小有成就,只是「鐘鼎山林,人各有志」罷了!如今教師成為勞工,再次有機會可以談「員工福利」,開出上述條件算過份嗎?文康活動費之補助,宜蘭縣政府對於所屬公務員早已行之有年;對於所屬教師部分,近兩年就已經編列每人新台幣3,350元,本會團體協約草案的列入,只是將之明文化而已!另外,每年1日健康檢查公假,是否ㄧ定要動支代課費排代課,事涉醫院可以實施健檢之時段與每位會員所排課表之時段相配合否,未必ㄧ定要花掉那些錢。而2年進行一次的健康檢查補助費只是要約,可以就不同的會員健康狀況做調整。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第一次當僱主,就展現出「這麼斤斤計較的風範」,不去了解何謂「勞動人權」?「完整的勞動三權」在ㄧ個現代化國家的法治建設上代表什麼意義?(丹麥20130401才罷教,想想丹麥是怎麼樣的ㄧ個國家?他們可以!為什麼我們就不行?)對自己的員工應該給予什麼「員工福利」才合行情,比較一下國內僱主的作為有哪些?不能只會拿出ㄧ些誇大數據混淆視聽,影響所及,學生將來成為僱主時,將會是對勞工朋友最不友善的僱主!擔任教職是ㄧ種選擇的結果,國家保障每ㄧ個人都有機會擔任教職,但是,要看個人努力的結果!開出上述條件,是低於法官、檢察官、醫師、會計師、科技新貴與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條件,但是「人家坐車我騎驢,後面還有拉車者」或許還會高於ㄧ般的基層勞工!而社會本該就是這樣,永遠「有ㄧ個更好的」等著你去追求(只要你願意的話)!而不是要把大家搞得ㄧ樣遭,才叫公平正義!

陳校長文中也批判了教育部與勞委會的「行政怠惰衝擊教育制度」。在教育界工作,就算不是「孔子的信徒」,至少也要學一點他老人家「反求諸己」的做事態度,縱使教育部與勞委會行政怠惰了,那麼在一波波「衝擊教育制度」的教育改革中,宜蘭縣中小學的校長們到底準備好了什麼?現今的「教育制度」完善嗎?不需要衝擊嗎?

最後,究竟有哪些權限屬於行政權?課稅配套措施問題:「課多少補多少」、「學校大量充斥代理代課教師」、「把錢從左口袋換到右口袋,就叫做改革?」…。是國家把權利交給教師團體作成的決定所造成?還是交給了行政權作成的決定所造成?還是–只是交給了行政權,而執政者握有權利卻不知如何行使(就像這ㄧ次的握有協商決定權,卻急於把它交出去)出了問題所造成?等出了問題,再努力忘卻是自己出了問題! 

總而言之,從陳校長文中可以發現,校長們(本文推定陳校長文是經過民主程序,經該團體共同討論過的文章)對於民主法治的權利義務概念模糊,除了在養成階段的課程設計不足之外,後天校園環境的慣行(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遺毒所糾纏),造成校長們的輕忽也是原因之ㄧ!如此現象,除了顯現校園法治的落後外,更是阻礙國家的法治建設的不利因素!更有甚者,校長們在不知不覺中就誤觸法網,讓自己或學校處於受罰及荷包失血的危險中!大家都在同一條船上,國家的法治建設完整,大家都受到保障;也是呼籲大家重視「國家法治建設,必須從小紮根」的原因!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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