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週法治教育週刊-酒測不給漱口 罰單遭撤銷

壹 案例事實—酒測不給漱口 罰單遭撤銷

中廣 潘千詩 2014年02月14日 17:57

警方實施酒測勤務,如果沒有讓酒駕者漱口再測就直接開罰,一旦當事人不服,申訴成功的機率相當高。台北市一名男子去年酒後騎車被警方攔下酒測,開罰一萬五千元還要吊照一年。當事人辯稱警方酒測時沒先讓他漱口,還說他喝完酒還不滿十五分鐘就被抓,提起行政訟訴。北院審理後,認定警方酒測程序有瑕疵,判決男子勝訴免罰。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民國102年9月22號清晨五點多,張姓男子與公司同仁聚餐後,將機車從敦化南路一段推到忠孝東路上停放,想先吃點港式飲茶再返家,卻見到女同事酒醉,又疑似有陌生人士接近,他怕女同事被騷擾,情急之下騎車繞道衝過去,想伺機給予支援,卻不幸被附近的巡邏員警攔下,酒測值為0.21,當場被開罰1萬5千元並吊照1年。張姓男子認為,警方酒測時,沒先讓他漱口,而且他喝酒未滿15分鐘就被酒測,訴請免罰。

台北地院審理後指出,依法定酒測程序,警方應先告知當事人檢測流程,並詢問喝酒結束時間到酒測時是否已滿15分鐘,而且當事人可要求漱口,但警方並沒有詢問張姓男子的喝酒時間,也沒有讓他漱口就立即檢測,張姓男子雖然酒後騎車,但因酒測程序有重大瑕疵,以致於無法判斷他的正確酒測值,所以判決張姓男子免罰。全案可上訴。

 

貳 問題討論

1.「政府機關的行為」原則上都推定為合法?

2.哪些「政府機關的行為」是無效?

3.如何撤銷政府機關推定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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