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教職新聞稿》發稿時間:2018年5月22日13:00
今日停辦興中,明日裁撤何校?
—從本縣併停準則立法過程檢視縣府回應—
裁併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自由與權利,我們要求縣府依照「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合併停辦及轉型準則」(下稱「本縣併停準則」)等法規,確實踐行相關法律程序是相當低的要求。綜觀縣府5月20日新聞稿內容,只說自己係依據本縣併停準則第三條之規範,卻不願回答:「目前作為有無違反地方併停準則第四、六、八條之規定?」本會籲請縣府不要逃避關鍵問題,以下提供本縣併停準則歷次條文草案,供公眾評斷是非曲直。
在今年3月27日本縣併停準則公布之前,本會共收到縣府五次草案資料,按收文日期與檔名將第四條條文及其立法說明爐列如附表。本會想請教縣府以下問題:
一、中央授權立法目的何在?
本縣併停準則第一條載明係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下稱「中央併停準則」)之授權,且縣府引以為據的地方併停準則第三條文字,是完全抄錄自中央併停準則第三條條文。但是,教育部有說明中央併停準則第三條之立法意旨:「為避免地方主管機關恣意合併、停辦學校,爰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停辦,應符合之正當目的。」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縣府所援引地方併停準則第三條之真義,並沒有說縣府可據此主動發起併停評估,反而是在約束地方主管機關不可恣意合併、停辦學校。不知縣府是否同意此點?
二、法制單位為何不同意「滿50人學校亦可辦理併停」?
中央併停準則的確未明定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學生總人數標準,而是交由地方政府自己評估。外界通稱的「學生總數50人之計算標準」,係縣府自已載明於本縣併停準則第四條。如果縣府認為依據本縣併停準則第三條就能啟動興中國中停辦評估案,為何當初有三個草案版本(1060519、1060626、1060904)要分項賦予「50人以下」與「滿50人以上」兩種評估程序之法源依據呢?而且,依照縣府現在的邏輯,本縣併停準則第四條第一項也不需要存在任何人數標準,縣府可以隨時針對任何學校進行併停評估,不是嗎?
更重要的,縣府後來兩個草案版本(1061030、1061207)以及定案條文(1070327)卻刪除了「滿50人學校亦可辦理合併或停辦」的法源依據。據本會瞭解,肇因於縣府法制單位認為教育處此舉逾越中央併停準則之授權範圍,故予以刪除。請問縣府:此點是否屬實?
三、即便超過併停標準,仍應交由學校發起併停評估程序?
進一步比較1060519、1060626、1060904三個草案條文內容,即便「滿50人學校亦可辦理併停」擁有法源依據,後兩個版本仍強調「學校間有整併之意願並能提出適切因素、理由或條件」。就此觀之,發動併停評估之主體仍在學校,而非縣府。對照興中案目前發展情況,縣府此時已經越俎代庖,亦與原有條文草案規劃相左。請問縣府:這表示昨非今是嗎?相關施政思維可有一貫性?
新聞聯絡人:本會理事長 鄭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