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有關公保法修正三讀的說明

序言:本法案內容,絕非任一立委或任一團體所能完全左右,均係立院各黨團角力、各單位團體遊說之總結果,除非熟知過程內幕,否則不必臆測修正的目的,或怪罪、歸功於任一政黨或個別立委。我們會持續關心滾動修正空間。歡迎你提供意見。
修法重點解說:
增列年金給付的選擇
並因被保險人的不同,在退休總所得不高於本俸一定百分比以上時,得發給養老年金,每一年資給付率0.75~1.3%平均俸額(最後十年平均保額--你的本薪而非全薪)但先由私校先適用(遺屬年金也是),因私校之替代率均很低,所以退休者都給1.3%(退職15年以上或資遣者之養老給付則領0.75%)。公教則須等退撫法律修正後,才開放選擇年金。給付率乘以年資乘以後十年平均保額即是每月年金
領年金有年齡年資的條件
未達到條件而想退休時,可選擇一次給付或減額年金(先退但打折領)或展期年金(先退但後領),55歲且30年,60歲且20年,65歲且15年。
費率
7-15%,如須調整則需有三項條件之一。個人與雇主分攤比則維持在35:65不予變動(私校為32.5%)
增加繳費及採計年資
取消三十年以後不繳費的舊規定,但有繳費就多給付,最多由採計30年到35年,一次給付由36個月增為42個月(但有優存者仍為36個月)年金採計為最高35年。
生育給付
將公教生育補助移列到本保險,名稱為生育給付,並對所有被保險人於發生生育事實時,均發給兩個月保額,附帶決議:勞保未來修正時,也要修正為兩個月保額。
增加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第一種是在職死亡給付的年金化,第二種是已領養老年金後不久過世,而家有遺族者,遺族的定義條件可自行查法條。前者金額等同養老年金,後者是養老年金的一半。
請求期
配合行政程序法去年五月的修正,將五年修正為十年。私校之追溯,因信守立院98.06.12之決議,追溯到私校退撫之實施日99.01.01),該日以後退休之私校教職員均得領1.3%年金,未領取養老給付者,自合於年金請領之日起領取,或半年內退回一次給付改領年金。
歷程分享
為了貫徹公平正義、追求均富的社會,全教總秉承全教會時期推動私校退撫的努力過程,四年多來,我們持續奔走讓私校教師享有基礎年金。我們感謝會員發揮人饑已饑的同理心,各縣市組織在99年、102年、103年三度動員相挺,超越區分族群的自利作為,終於在今天獲得遲來的成果。
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重點如下:首先在適用上讓私校年金先行上路,年金部份則暫時擱置公務人員及公校教師;在公保勞保年資併計有所設計,並移列(或增列)生育給付兩個月,以確保給付的普及性及不會被議會任意刪減,都有比較進步的修正,且對於團結社會的全民價值,有了真正的實踐。對於保費分攤或一次給付的額度,也有合理的處理。然而任何法律都難以一次就周延精準,有賴滾動修正,我們將蒐集各種可能的疏漏,以進行下波的修法。
對於私校年金追溯到99年1月1日落實,我們尤其要感謝朝野各黨對於98年6月立院決議的信守,證明:如果我們所堅守的,如果不是漫天要價或任意追溯,終能得到講理的立委共同支持。
回顧在長達四年多的努力接觸過程中,要感謝許多人士的幫忙,才能功德圓滿
立法院部份:
王金平院長、洪秀柱副院長、黃昭順委員、陳淑慧委員、民進黨總召柯建銘、陳其邁委員、呂學樟委員、林佳龍委員、邱志偉委員、廖正井委員、潘孟安委員、呂玉玲委員、陳學聖委員、費鴻泰委員、吳宜臻委員、尤美女委員、林鴻池執行長、吳秉睿委員、王惠美委員、楊瓊櫻委員、林德福委員、管碧玲委員、李昆澤委員、黃文玲委員、林岱樺委員
行政部份:
銓敘部張哲琛部長、教育部蔣偉寧部長、陳德華次長、張秋元處長、賴俊男執秘
學校部份:
世新大學賴鼎銘校長、中國醫大黃榮村校長、中國醫大蔡長海董事長、中山醫大賴德仁校長、敏惠醫專葉至誠校長、惇敘高中李繼來校長、復興中小學李珀校長
政黨部分
馬英九主席、蘇貞昌主席、智庫林萬億執行長、小英基金會辦公室林耀福主任、葉意通先生。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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