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週法治教育週刊(103學年度上學期)- 什麼行為叫做「猥褻」?

103學年度上學期法治教育週刊第六週1031009

ㄧ、案例事實:19歲屁孩捷運猥褻3女 嗆法官:爸爸賠

2014-09-30  20:03 

〔本報訊〕新北市一名19歲洪姓男子,涉嫌在捷運關渡站對女子猥褻,受害者至少3名,遭捕後開庭囂張嗆法官,「我爸會幫我賠錢啦」,態度惡劣,今(30)被判1年徒刑。

 洪姓男子家境富裕,休學在親戚開的機車行當學徒。今年6月,在捷運關渡站出口見一名年輕女子面貌姣好,竟從後方熊抱,女生重心不穩跌坐在地上,洪男還繼續搓揉對方下體,直到有路人經過才逃離。

7月該男又在關渡站以相同手法先後對兩名女子下手,強揉受害女子胸部,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將洪男逮捕到案,作筆錄時洪男面露不屑,只說「之前也摸過」、「好奇」。

據調查,洪男爸爸之前有出面幫兒子賠錢了事的案例,這次受害的3名女子中有2名堅持提告,加上洪男態度囂張、毫無悔意,今士林地方法院將其判處1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二、問題討論

1.什麼行為叫做「猥褻」?

2.19歲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嗎?

3.未成年人犯錯,哪些責任爸爸媽媽可以替代?

檔案下載:103學年度上學期法治教育週刊六週1031009.doc

https://view.officeapps.live.com/op/embed.aspx?src=http%3A%2F%2Fblog.ilc.edu.tw%2Fblog%2Fgallery%2F4719%2F4719-2786357.doc

 

宜蘭縣教師(工)會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歡迎您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