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教工會新聞稿》籲請縣府審慎調整校長遴選固定委員

《宜教工會新聞稿》發稿日期:20171214
籲請縣府審慎調整校長遴選固定委員

關於本縣擬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下稱遴選要點)固定委員席次,以及《自由時報》1213日相關報導,本會聲明如下:

一、本會自始反對刪除校長、家長與教師團體固定委員席次:

教育處於106日召開「106年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檢討會」,事先並未接獲縣府版草案資料,與會時始見修正草案內容,並獲告知該次會議屬於諮詢性質,相關團體任何提案僅供縣府參考。本案肇因於縣府版草案欲刪減各校家長代表名額(浮動委員),故需同步調整固定委員名額。本會基於過去校長遴選作業實務經驗,力主應該刪減固定委員中的專家學者名額,而非校長、家長與教師團體固定委員席次。會後並以正式公文向縣府提出修正建議(如附件),故本會始反對此項修正,絕非縣府於報載所稱「是所有與會團體的共識」。

二、觀諸各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情形,本縣此項修正反其道而行:

依照本會所提修正建議,固定委員仍保有學者專家、校長代表、縣級家長團體代表與本縣教師組織代表各一席,彰顯校長遴選作業需由各方代表共同協議產生。又查各縣市校長遴選作業要點,固定委員席次亦多設有學者專家、校長、家長與教師團體代表。初步查詢結果,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花蓮縣與臺東縣皆採此類設計。如今本縣反其道而行,縣府代表之外的固定委員獨留學者專家席次,相關處置配套措施未明(各個團體如何推薦?縣府如何勾選?被推薦者可否拒絕?有出缺或婉拒時可否遞補?),也未見進一步討論,貿然實施可能徒增困擾。故本會建議縣府懸崖勒馬,優先遴聘在地團體代表擔任固定委員為佳。

三、本案非教審會決議事項,過往決議也被束之高閣: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近年幾次修正,在教審會已淪為業務單位報告案,教審會委員對此案已無法進行「實質審議」,故報載本案係經教審會決議,與會議實況有很大出入。事實上,當天(1128日)教審會也才獲悉教育處決定暫停辦理明年候用校長甄選作業。如此重大之教育政策變革,事前毫無所悉,縣府完全無視於教審會被賦予的諮詢、審議職掌,事後卻又急於將所謂的教審會決議拿來為自己的亂無章法找藉口。

尤其,如何甄選及儲訓校長人才,可謂遴選制度關鍵性前置作業。教審會前幾次會議針對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制度多有建議(如:第16屆第3次會議、第17屆第3次會議),甚至成立專案小組召開規劃會議,提出多項興革建議。但是,相關決議不是被束之高閣,就是業務單位事後要求翻案。因此,本會認為教審會近年關於校長培訓遴選制度之討論與決議執行情形,正好充分反應本縣教育政策缺乏長期規劃之窘境。縣府往往遇到爭議問題,就會將決策責任推往教審會,而教審會又無法「實質審議」,實無助於本縣長遠的教育發展。

新聞聯絡人:本會理事長  鄭祺怡

 [附件]

本會針對「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固定委員之意見

遴委會置委員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指派縣府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學者專家一人。

(二)     校長代表一人。

(三)     本縣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四)     縣級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五)     出缺或申請連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一人及家長代表人。

 前項第款之學者專家由校長協會、教師組織、家長團體分別推薦參考名單,由縣長聘任之。另於審查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時,應有原住民族身分者一人。

宜蘭縣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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